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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電動車作為一種便捷、節能、環保的代步工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其普及程度也越來越高,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也越來愈多。我們一般認為電動車是非機動車的一種。其在行駛過程中,也可能與道路上的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那麼,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中,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麼樣的呢?

一、電動車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該規定,只有那些時速低、重量輕,不具有一般機動車的危險性的電動自行車,才會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實踐中,電動自行車一般認定為非機動車,但如果其超過20公里/小時的國家標準上限,極有可能要認定為機動車。在現實中,有不少人會私下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調高時速),以達到提高行駛速度的目的。若違反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規定,引發一定後果時,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交通肇事罪。

如果醉酒的話,則可能會觸犯危險駕駛罪。

二、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1)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

2)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3)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4)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

5)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

6)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7)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全部賠償,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當前規定賠償。

(3)特殊情況的責任劃分和承擔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依法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以上是關於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説明。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騎行電動車時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儘量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如不慎發生了交通事故,我們要做的是: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並實事求是的反映情況,服從交通警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