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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做了科學的劃分,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的責任。

二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責任中作用相當的兩方互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進行責任劃分。從實驗角度來看,出於主觀故意的二次交通事故的現象,單從現場痕跡方面一般很難判斷,除非有現場的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才能進行認定。二次交通事故出現的情況比較複雜,一般應當由民警進行全方位的認定。如果您不符,可以在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上上一級的進行復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