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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出事故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行駛,沒有越過停止線的,就不能繼續向前了。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已經越過停止線的,對方的責任大,如果沒有越過停止線衝過去的,責任大。當然還要看對方是否闖紅燈等情況,綜合判斷。

闖黃燈出事故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構成交通事故通常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闖黃燈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情況下闖黃燈不會進行扣分,不管如果黃燈已經結束了,本來應該停止的還繼續往前進的,那麼就可以承擔法律責任,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在責任認定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闖黃燈為主要責任。

我國無論是闖黃燈還是闖紅燈的行為都是必須要嚴厲禁止的,在我們的日常駕駛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注意不要幹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