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婚姻登記如何撤銷?
一、無效的婚姻登記如何撤銷?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男女雙方之間想要締結婚姻關係的,是一定要符合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以及形式要件的,如果是不符合的,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是不會給當事人發放結婚證的,如果是審查錯誤發給結婚證的,此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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