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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婚姻登記

我國的婚姻法中,唯一可以撤銷的是《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規定的脅迫婚姻。不能因為其他原因要求撤銷婚姻。該條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何撤銷婚姻登記

所以被脅迫人只要可以證明配偶在結婚前以給自己或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自己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走正常的撤銷婚姻程序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