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受脅迫婚姻登記關係
一、如何撤銷受脅迫婚姻登記關係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據以上法條規定,撤銷婚姻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首先,向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二)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應當受理,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條件:1、主體是受脅迫的一方;2、時間是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撤銷脅迫婚姻應提交什麼證據
脅迫結婚時受迫方申請撤銷該婚姻關係需要提交的證據如下:
1、提交自己不是自主想要與其結婚的證據;
2、提供脅迫自己與其離婚的證據;
3、提供對方與自己不合適需要撤銷該婚姻的證據等。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因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脅迫方採取了暴力手段,還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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