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補辦登記何時生效?
撤銷後的婚姻不能夠進行補辦,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
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説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是關於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中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後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中國《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因脅迫而結婚的”。這種提法似乎不妥,規定為“違背當事人意願的”似乎更妥當。因中國的大多數婚姻法學專家均認為“可撤銷婚姻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而成立的婚姻”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除了因脅迫之外,另外還應包括欺詐,雙方當事人的誤解以及虛假的意思表示等情況。
無效婚姻不能夠進行補辦無效婚姻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因為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以及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和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公民都是不能夠進行結婚的,即使結婚,該婚姻也不受法律承認,不能夠進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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