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何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2、程序不同。婚姻無效的認定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提出時間不同。
4、提出的主體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之間的具體區別相信大家已經瞭解,面對可撤銷婚姻訴訟要爭取到自己心中的判決結果,找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辯護顯得特別的重要。
簡單的講,無效婚姻的案例很多。重婚,即已經結婚,不離婚再嫁人,是無效婚姻。近親的婚姻是由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形成的也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情況,就是逼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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