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內的收入怎麼分
一、離婚冷靜期內的收入怎麼分
一方面,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雙方還是夫妻關係;另一方面,雙方進入離婚冷靜期時,均已對可能離婚的後果有着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於雙方日常婚姻存續期。
對於離婚冷靜期內所取得的財產,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應當結合離婚冷靜期的特殊性予以認定。如財產系用家庭共有資金購買,當然應認定為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如財產系一方對外單獨借款購買,則應認定為該方個人財產,由此所形成的債務亦應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
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的三十日內審慎處置財產,對可能涉及分割的財產既不能盲目購置,也不能私自進行處置,特別是關於購置、處置房屋、小型汽車等大件的不動產和動產。若發現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另一方應蒐集好相關證據,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在夫妻財產約定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冷靜期內取得財產和負擔債務的相關問題,協議內容必須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一旦簽字即生效,雙方都應該嚴肅對待、謹慎簽署,隨意的約定可能會導致協議效力的瑕疵,隨意簽署可能會損害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真正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做到“一別兩寬,不生恩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借款欠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共同生活對第三人負的債務。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具體標準。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麼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從《民法典》實施,夫妻要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需要先經歷30天的冷靜期。而在這期間雙方也會產生收入,那麼,離婚冷靜期內的收入怎麼分?相信這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其實只要夫妻尚未離婚,除非是有格外的約定,否則都算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做出分割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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