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內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一方取得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未明確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目的是對勞動者離職後一段時間內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確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製度包括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兩類,並以法定財產製為主。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則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該財產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專屬性而屬於個人財產。
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傷害而取得的殘疾賠償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專屬性,應認為一方個人財產。
經濟補償金包含有工資性質的內容,但又不等同於工資,其特殊之處在於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因此具有追溯性和延續性。
經濟補償金與人身具有可分性,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對應時段的經濟補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對該費用的處理可以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處理原則,以夫妻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發放到夫妻一方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本工作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工作期限補償部分應當視作婚前財產的延續,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應為個人財產。
離職經濟補償金是基於工作權利的喪失而喪失,並非單純基於人身關係而產生。離職經濟補償金,不像人身傷害中的殘疾賠償金與人身關係密不可分。但又不同於工作、獎金等勞動報酬,不能簡單將其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工傷賠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
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確定的。而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也有可能與其實際工作年限存在重疊的部分。但如果一律認定離職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就會忽略在當事人結婚之前,就已經在該單位工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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