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財產顯然是屬於共同財產的,但如果繼承財產有特殊説明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該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一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司法解釋
根據目前法院的做法,因為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還可以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推定此遺產一定屬於繼承人所有,法院當然不可能判決此財產屬於夫妻共有了,雖然明知這是繼承人故意不行使繼承權的行為,但是法律對此沒有辦法。法律規定了另外一個救濟措施,就是,即使夫妻離婚後,繼承人直接才分割了此遺產房,那麼另一方依然有權分割原配偶繼承多的部分財產,這個規定是創新之舉,賦予了離婚一方離婚後分割權,是對繼承人怠於行使繼承權的一個有力打擊。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財產所有者在遺囑或者相關文件中有特殊説明的除外。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某些種類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涉及到遺產繼承的情況時,還是需要以遺囑上的明確認定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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