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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公產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公產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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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實行婚姻自由,為公平的保障婚姻中雙方的合法利益,制定了相關的法律,當夫妻離婚因為財產而發生糾紛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判決離婚財產,而有時候對於房產的分割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那麼新婚姻法關於公產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接下來,由小編收集以下資料為您解答。

新婚姻法關於公產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離婚時公產房的分割

公有產權房,俗稱“公產房”,即房屋的所有權不是歸老百姓個人,而是歸有關的單位或組織,比如房管所等等。由於“公產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當然在離婚的時候就不存在所謂的產權的分割問題了,而應當是房屋的使用或承租問題了。當然,如果是已購公房,可以對產權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不同的情況下購買的公房,離婚時分割的情況也是不同的。

在離婚訴訟中,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公產房如何分割

1、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對於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3、已購公房的分割

(1)婚後一方購買公房未貸款在婚姻存續期間,雖以一方名義購買公房,其所購房屋仍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如在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並且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時,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取得房產證之後可以另行起訴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2)婚後一方貸款購買公房

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貸款購買公房,貸款雙方其所購房屋共同償還借款,該房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如在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並且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時,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取得房產證之後可以另行起訴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3)婚前一方購買公房未貸款

在婚前一方全款購買公房,其所購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無論是否取得房產證都不進行房產分割。

(4)婚前一方貸款購買公房

在婚前以一方名義貸款購買公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其所購房屋為婚前購房一方所有,但該房共同還款部分和婚後房屋增值部分為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就婚後形成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在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並且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會告知當事人,取得房產證之後可以另行起訴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5)“部分產權”公房的分割

在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並且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使用權。待取得房產證之後,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公產房是有關單位所有的房產,不存在所謂的產權分割問題,但是也存在某些情況公產房為個人所購買,對此,新婚姻法關於公產房的分割按情況制定了相關處理規定,不同情況購買的公產房,離婚時分割的情況也有所不同,根據自己所遇到的情況判斷房產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