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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汽車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汽車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於離婚汽車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時分割一方或雙方的機動車,一般以汽車現價值為準,雙方對汽車的現價值達成一致的話,一方擁有機動車,給另一方折價款,如果雙方對汽車價值不能達成一致,則需要由法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機動車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予以分割,特別提醒:由於現在北京機動車的搖號制度,導致出現許多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機動車掛靠登記在他人名下,那麼如果一旦發生離婚訴訟,由於涉及案外人利益,實踐中法院對該機動車則另案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鬧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如果家庭擁有汽車,則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汽車現價,然後拿到汽車的一方按照現價折算補償給對方。如果雙方就汽車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交個專業評估機構作價,然後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