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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提到新婚姻法當中關於不動產的規定的話,無非也就是對房子,汽車的歸屬問題,其實這通常也是最容易激化雙方矛盾的關鍵所在。因為有的時候不動產本身所具有的複雜性不像大家所想的那麼簡單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資與登記相結合原則

眾所周知,商品房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地協商房屋的價格、質量等各要素,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取得的房屋。離婚審判實踐中的商品房主要分為全額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對於離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確立的出資與登記想結合的方法。這主要體現在:

首先,夫妻婚後購買房屋,其中部分款項來源於一方婚前儲蓄或將婚前房屋變賣後的價款的房屋。因此類房屋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因此婚前財產轉化為不同形式仍是個人財產,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將這一部分價款對應的房屋比例及相應的增值在分割時判歸這一方所有。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購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婚後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並不能使婚前個人財產在形式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此種情形的不動產應認定為婚前購買房屋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房改房、集資福利房分割貫徹房改政策原則

首先,對於離婚夫妻單位房改房問題。房改房的產權的歸屬按購買時間區分,婚前購買的就是個人財產;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雖然購房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分割時應按市場價來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房的分割應當按照商品房市場價的價值進行分割。

其次,對於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對此已經明確,在此不予贅述。但是,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離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房屋來源於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購買房改房的價格一般都會參考工齡、職務、級別等因素,有較強的福利性質,購買價格也遠低於市場價,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房產登記於離婚子女名下,離婚時,該方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對自己的贈與,要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以及第12條,認定為自己的個人財產,出資部分視為借款。對此,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導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機會,則在離婚時應對其予以適當的補償更為公平。

最後,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的集資福利房問題,主要是考慮的婚前婚後購買的問題。集資福利房的出資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兩次。這類的房屋分割只考慮出資時間和結婚時間。在簽定購房合同時,合同裏會涉及到購房人的工齡問題,如果有婚姻就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工齡。儘管在購房時享受了不同的優惠政策,但在離婚時,應該以市場價來分割房屋。

(三)拆遷安置房根據拆遷時適用的政策、被拆遷房屋的建造情況及安置房屋有無補交差價認定安置房的性質

離婚案件審判實務當中,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為焦點,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納入拆遷範圍。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規劃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價格比商品房優惠。拆遷安置房的政策性較強,各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政策規定,而且實踐當中,很多拆遷部門為了儘快拆遷,在執行政策時尺度不一致的情況非常多,因此案件處理中既要考慮該地區拆遷的統一的政策,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分割時應儘量公平合理。

首先,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後被拆遷安置新房的,如果安置房屋僅考慮面積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補差價問題,房屋亦未變更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補房屋差價,所補差價的比例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其次,婚前房產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後拆遷安置後,安置房登記在兒女名下的,這需要參考贈與房屋的情形。此種情況要考慮女子婚後對房屋是否有裝潢、翻建等情形,以確定另一方是否應當予以分割,包括實踐當中很多違章建築在拆遷過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屬於合法的財產,故離婚時應當予以處理。

最後,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拆遷安置的。應當考慮婚後拆遷安置時,是否存在出資問題,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產權,如果沒有出資要考慮安置時有無人口因素,如果是婚後共同出資,取得一定產權的,對這部分房屋產權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沒有出資問題,只是房屋拆遷後繼續承租的,離婚時雙方都有承租的權利。

(四)小產權房目前處理無法律依據

小產權房目前在現實中大量存在,這種房屋在對外關係上其合法性有待進一步確認,因此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我們目前只是在判決書中明確該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確定雙方都享有權利。

(五)單純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則

1、基於夫妻財產約定或贈與的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的房屋,在婚後以夫妻約定的形式或贈與的形式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俗稱“加名”,但在“加名”後,“加名”方隨即提出離婚,導致爭議。《婚姻法》第19條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的問題,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又規定了夫妻間贈與以及撤銷的問題,實踐中,如果能夠區分,則對於夫妻約定的,我們按照登記為一人或兩人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贈與的,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來處理。如果已經辦理了房產變更登記或公證,則不能撤銷贈與,但如果贈與時未明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我們認為贈與後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問題在於無法區分是約定還是贈與,我們認為,對於無法區分的,我們則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來認定。

2、基於政策原因

夫妻一方的房屋,為孩子上學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另一方名字加上,後雙方要求離婚,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分歧較大。因房產已實際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但從考慮房屋來源的角度對原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予以多分。

以上這些資料的不動產主要還是針對房產,新婚姻法當中對房產的產權歸屬要結合到我國的物權法,其實不動產的歸屬問題整體程度上考慮的因素非常多,您如果是爭奪不動產的話一定要請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