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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嗎?

離婚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嗎?

一、離婚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嗎?

離婚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就不需要分割了,如果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就簡單一句話:雙方之間沒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重點要明確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撫養費、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子女探視次數及時間、共同債務承擔等。

離婚時發現一方隱匿或者是轉移共同財產的可以分更多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我國現行《民法典》中對夫妻關係之間的財產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民法典》中從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更為明確,所説的夫妻財產指的是夫妻共有財產,即以夫妻關係名義存儲的財產,法律條文還詳細列舉並概括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同時《民法典》也詳細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可以分為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簡單的理解就是能坐下來協商約定的就自己商量着來,不能和平洽談的就讓法官依法評判,但這隻針對夫妻共有財產,對於一方當事人特有得財產仍然歸其本人持有,不會被分割。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和約定製度同樣是由《民法典》具體規定的,其詳細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分割的原則;下面舉例詳細説明: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享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者是婚前財產的歸屬權,即夫妻可以約定其財產歸各自所有、財產共同所有或部分財產各自所有、部分財產共同所有,同時法律也規定以上約定應該以書面形式成立文件。

哪些財產可以是夫妻共有的呢?在夫妻關係的前提下,夫妻雙方所取得工資或獎金,經商的盈利,從知識產權的獲利,通過繼承或者接受贈送的財產,以及其他按理應該共同享有的財產;但也有例外,例如:夫妻結婚以前各自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夫妻中一方因受傷而得到的賠償或者是殘疾人士的生活補貼等費用應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各自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在遺囑或者是贈送聲明中明確規定一方所有的歸各自所有。

二、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後,產生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若是夫妻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導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積累共同財產,那麼在協商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就相對簡單了很多。若是此時依舊不能協商處理離婚的相關事宜,那麼也可以通過書寫訴狀的方式,請求法院判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