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狀寫明無共同財產此時需要分割財產嗎?
一、離婚起訴狀寫明無共同財產此時需要分割財產嗎?
離婚起訴狀寫明無共同財產此時是不需要分割財產的,如果要寫訴訟裝的話,需要相關的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以及相關的工作單、代理權人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然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1、工資、獎金
國務院《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範疇。
2、生產、經營的收益
所謂生產、經營,既包括從事個體生產勞動,也包括在工業、農業、服務業、信息業、金融證券業等等領域中從事組織管理、承包、租賃、投資等經營活動。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從事上述一切活動所得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於知識產權的類型,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名稱權、地理標識權、商業祕密權等,因為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給夫妻雙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外,其他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若是結婚時間較短,一般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就不會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此時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擬定離婚協議,對於此種沒有共同財產的情形,在該離婚協議中也需要明確載明,由於此時沒有財產糾紛,故而離婚手續辦理是比較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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