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租金在離婚時需要分割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租金在離婚時需要分割嗎?
夫妻共同財產租金在離婚時需要分割,結婚以後因店鋪或房子所取得的租金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兩個人對租金收入有其他約定的話就按照約定來處理。同時,比如這套房子是個人房產,但結婚以後利用這套房產所取得的租金也要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的,但房產的產權歸屬不會變。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有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那麼另一方在發現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訴訟有一個時效限制,那就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的2年。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不管租賃房屋是否是在結婚後購買的,房屋的租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夫妻感情破裂,想要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租金作為共同財產,就會被分割。財產分割存在爭議,並且不能協商確定具體的分割方法的,此時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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