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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財產分割需要由男女雙方協商嗎?

家暴離婚財產分割需要由男女雙方協商嗎?

一、家暴離婚財產分割需要由男女雙方協商嗎?

1、家暴離婚財產分割需要由男女雙方協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在協商期間,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提出獲得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具體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積極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任何人都是不能實施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即使雙方是夫妻關係也不例外。對於某公民來説,若是能夠拿出證明對方向自己實施了家暴的證據,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向對方提出獲得經濟賠償金的請求,當然該請求不一定能得到對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