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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名下沒有財產需要分割嗎?

離婚名下沒有財產需要分割嗎?

一、離婚名下沒有財產需要分割嗎?

離婚名下沒有財產就不需要分割。

關於財產分割: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關於債務承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否則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在離婚時只需要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若是在離婚時名下沒有財產,也就意味着夫妻雙方不存在財產糾紛。但是若是一方在離婚前將財產進行轉移的除外,此時民事主體若想得到請求法院分割財產,必須掌握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