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出資登記雙方名下的房產怎麼分割?
一、離婚一方出資登記雙方名下的房產怎麼分割?
1、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共同所有。故此登記雙方名下的房產通常是由是一方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另一方獲得對方支付的補償價款。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界定婚前房產歸屬:
1、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説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於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
3、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雖然説房產證上若是有夫妻雙方各的名字,那麼該房屋就通常會被認定為是共同財產,但是若是該房屋是按揭房,且一方配偶能夠證明在支付首付後,房款是自己一個人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支付的,分割時,另一方配偶一般會少分得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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