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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對於婚前雖以雙方的名義購買但實際上是由一方出資的房產,一般將產權證上載明的份額視為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已進行了特別約定,沒有房產份額的,則推定為共同共有、各半分割。但當事人能舉證證明是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資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不能證明另一方是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資的,則只能作為另一方對產權人的債權處理,由產權人向其返還出資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