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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房產歸女方的材料有什麼?

協議離婚房產歸女方的材料有什麼?

隨着我國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在解決婚姻問題上我國出台婚姻法來解決婚姻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問題,關於協議離婚時的房產公證問題,法律上是沒有明文規定來強制的,通常也是以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為主,那協議離婚房產歸女方的材料有什麼?下面就想的是介紹。

一、協議離婚房產歸女方的材料有什麼?

1、有關房產分割內容的離婚協議書;

2、離婚證及其複印件;

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

4、房產證;

5、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二、離婚後房產怎樣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這幾種資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房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三、協議離婚房產公正相關法律

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台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在法制化程度不斷增高的現在,離婚問題如果雙方解決不了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拿着離婚協議書去公證處公證房產,然後再去房管局辦理析產手續,手續費大約80元。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判決,確保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