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劃分標準是什麼
宅基使用權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使農民的起居有了保障。但是在農村每家每户的宅基地大小不一樣,那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劃分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劃分標準是什麼
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標準時所參照的依據可分為3類:
(一)是根據人均耕地確定;
(二)是根據用地區域和土地性質確定;
(三)是根據家庭人口數量確定用地標準。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着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三、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劃分標準一般各地的標準不同,但是基本都是根據當地實際,結合人口數量來劃分的。農民想要進行宅基地申請,必須滿足一些條件,且宅基地在流轉後,不在 享有宅基地的申請條件,每户只有一個宅基地。以上是小編為大家的解答,如果大家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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