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能不能取保?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能不能取保?
一般是不能夠進行取保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 試行 ) 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的;
2 、造成人員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傷 3 人以上,或者輕傷 10 人以上的;
3 、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 、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
謂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它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從原《刑法》中規定的玩忽職守罪中分離而單獨規定的。《刑法》中有關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在該法第408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中也有類似的內容。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非常嚴重的一項瀆職罪了。由於該主管單位的人員對環境的監管不負責導致相關地區造成嚴重的損失。所以根據相關的規定,是不能夠進行取保候審,必須要等到開庭之後對案件進行全方位的相關調查之後才能對案件其決定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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