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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隨着環境的惡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環境監管失職罪也開始逐漸受到更多的關注。如果有環境監管失職的行為,此時還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究竟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408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什麼是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定義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環境監管失職罪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行為人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

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存在,即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財產或人身安全,但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產生嚴重後果。

(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本罪須有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且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和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的勤政性及權力行為的正當性。

此時要求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才行。司法實踐中,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還有很多特殊情況,每個具體案例的具體情節都不一樣,這都影響着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和量刑,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遭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困擾,筆者認為還是諮詢專業刑事方面的律師更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