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後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司法機關認定走私廢物罪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劃清走私廢物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是,前者逃避海關監管,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前者處罰的是走私行為,後者處罰的是將固體廢物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走私固體廢物並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則既構成走私廢物罪,又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應當實行並罰。
(二)劃清走私廢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三)主要考慮三點:一是罪狀與罪名有密切聯繫,必須嚴格根據刑法分則條文中對罪狀的描述來確定罪名。但罪狀並不等於罪名,罪狀包含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罪狀之中,是對某種犯罪的本質特徵或者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罪狀與罪名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
(四)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與走私廢物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廢物罪的共犯論處。
(五)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廢物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綜上,儘管有部分的廢品是可以用廉價的價格再次被利用起來,但是作為廢物必然會對環境或者其他方面造成危害的,所以國家禁止進口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利益,企業或者個人為了節省成本鋌而走險進口廢物就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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