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嚴重後果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嚴重不負責任和重大環境事故之間需要具有因果關係,即前者導致後者發生,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要是認定構成此罪的話,應該如何進行處罰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叫環境監管失職罪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概念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環境監管失職罪要求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後果出現,那麼何為嚴重後果,或者説需有怎樣的後果檢察機關才會以環境監管失職罪進行立案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環境監管失職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只有發生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其次,行為人是出於嚴重不負責任的過失心態;再次,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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