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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是不是單位犯罪

在當今社會,污染環境罪發生的案件越來越多。科技發展,工業進步可能都會引起污染環境。因此刑法制定了大量關於污染環境罪的處罰。而污染環境罪的主要犯罪團體集中在單位犯罪中。那麼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 單位 犯罪?小編收集到一些信息。

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是不是單位犯罪

環境犯罪與其它犯罪相比,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均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監管活動的單位,如不適當的建設水利工程、過量抽取地下水及液體資源、破壞性採掘、或在工業生產或其他活動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噪聲、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振動、電磁波輻射等使得各種環境組成部分質量惡化,嚴重影響人類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或影響其他生物的生存以至生態系統惡性循環,致使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

單位環境犯罪可以定義為: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地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或者無過失地超標準排放各種廢棄物,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有造成嚴重損害危險的以及抗拒環保行政監督,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 單位犯罪?

我國刑法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規定了單位犯罪,且為“雙罰制”。將單位作為過失犯罪的主體加以規定,在我國刑法中還有一些。在現代風險社會,作這樣的規定十分有必要,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排污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這些生產、經營型單位為追求經濟效益,偷排偷放、忽略污染治理所造成的,處罰單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要求。世界上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德國、法國等國的刑法也有法人過失犯罪的規定。但是我國單位作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1.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

會議針對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單位犯罪認定難的情況和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認定單位犯罪時,應當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既要防止不當縮小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又要防止打擊面過大。

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污染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並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採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鑑等對外開展活動,並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准、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

污染環境罪單位犯罪作為污染環境罪中的一個特殊羣體,他佔據了環境污染的絕大部分。正是由於單位環境污染超標排放廢棄物,造成嚴重的損失後果,刑法對單位污染環境罪也採取了非常有必要的處罰,以此來約束和減少環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