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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一、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如果犯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通過立法形式加強環境保護。一方面,對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改善環境現狀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這一立法變化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適用障礙。一是“發案難”。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反映出我國刑法擴大了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範圍。污染環境罪作為結果犯,確立了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作為環境犯罪的法益。而作為危險犯,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傳統法益不再是唯一保護的法益,行為僅造成生態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對於這類污染環境犯罪,由於尚未侵害到相對人的人身、財產等切身利益,人們揭發、控告,以及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二、危險犯的種類

在我國將危險犯分為兩種:

1、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不是一般人的危險感覺,也不是一般人對當時情況所進行的大致判斷對具體危險的證明和判斷,應當由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有專門知識或專業認識能力的人,以行為當時的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體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又如,故意損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拆卸一個車輪的行為一般人當然認為有危險,但並不是所有拆卸車輪的行為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具體危險,還必須進一步判斷:

(1)該車輛在被拆掉一個車輪後仍能行駛(至於行駛距離遠近則在所不問);

(2)這樣的行駛會造成顛覆或者衝撞事故;

(3)司機有可能在啟動汽車前或開始正常運行時難以意識到車輛的這一缺陷;

(4)該車輛正在使用期並實際投入了使用。缺乏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定為存在具體危險,只可能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成立本罪。

2、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説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盜竊槍支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標籤:污染環境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