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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

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

司法實務當中,對一個刑事犯罪的認定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其中就包括了罪與非罪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認定,當然不同的刑事犯罪具體的認定內容是不一樣的。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的。

一、認定污染環境罪,需要正確區分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二、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

1、本罪是結果犯,所以認定污染環境罪,重在認定“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2、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3、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關於污染環境罪認定的問題,其實主要就是對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進行區分,同時也要了解屬於嚴重污染環境的情況。如果你對污染環境罪還有拿捏不準的地方,建議你及時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做出專業解決,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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