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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哪些進行細化

一、《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哪些進行細化

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哪些進行細化

《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的補充,從不同的裁量角度對法律法規的處罰條款逐條進行了細化。《細化標準》分別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經濟處罰的條款進行了細化,將有效幫助全省環保執法人員執行好上述兩部法規,規範執法行為,合理使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同時,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效控制和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對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如何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綜合上面所説的,針對環境違法行為,有權機關是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行政處罰的細化標準來進行處理,同時也會對環境污染程度的輕重加以判定。對於水環境污染的罰款,一般輕者一萬,而嚴重者也是可以高達十萬的。簡言之,處罰標準的細化更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該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