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
一、什麼是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
環境污染行政處理,是指中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環境污染損害民事糾紛進行的處理。出現以下污染情況的案件經舉報或監督都可有能成為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如:陸地污染、海洋污染、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放射線污染。
各污染情況的判定原則:
1、陸地污染: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燒或腐爛處理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人類的第一號敵人。
2、海洋污染:主要是從油船與油井漏出來的塬油,農田用的殺蟲劑和化肥,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結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鳥類和人類也可能因吃了這些生物而中毒。
3、空氣污染:主要來自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觸了這些污濁空氣而染上唿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
4、水污染:工廠任意排放工業廢料,日常生活的垃圾以及污水排放。
5、噪音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
6、放射線污染: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由上述情況所產生的環境問題引起的民事糾紛,從而進行的立案稱之為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
二、環境污染行政處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只能由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作出並付諸執行。被處罰的個人或組織如果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是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的案件,從而從法律層面保護了普通公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不被污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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