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施行時間是什麼?
一、江蘇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施行時間是什麼?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政府為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部分條文
第三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後果等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採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後,乘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的模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民或者法人違反國家生態環境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部門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範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罰的, 特別是上述法律施行後,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基於法律內容來履行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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