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什麼?
一、江蘇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什麼?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江蘇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了規定。《基準規定》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十七條,主要規定了裁量基準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種類、裁量步驟、監督檢查等內容。附件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張專用裁量表和1張通用裁量表。專用裁量表分別針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現場檢查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輻射安全管理制度、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第三方機構及違法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做到常見環境違法行為全覆蓋,基本覆蓋江蘇省歷年環境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類型。
二、行政處罰罰款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罰款標準現在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不同行政部門罰款的標準不同,可以關注具體行政部門的政策。
《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在當代社會,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行政處罰,都是有權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規範的結果。針對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行為,在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有權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到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地方性的法律規定,嚴格遵守地方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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