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執法中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一、環境執法中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是哪些?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免於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3、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如“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於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於0.1噸的”;又如“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於0.01噸,且未污染外環境的”)且當日完成整改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環保部門認定不予處罰後如何處理?
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違法行為是否屬於不予處罰事項,並適用相關規定不予處罰的,原則上應當在立案調查前的核查階段確定。對在立案調查前發現違法行為屬於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當事人簽署書面整改承諾書,並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當事人按承諾改正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不予行政處罰審批表》;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後,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環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三、環保部門行政處罰要考慮哪些情節?
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2、環境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
3、環境違法行為的方法或者手段;
4、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5、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6、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7、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綜上所述,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符合條件的,可以免於處罰,用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批評教育的方式代替,免於處罰的條件包括環境違法行為輕微、發生環境污染輕微事件後企業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或者已經過了兩年的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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