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一條 【處罰決定】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重大案件集體審議】案情複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第五十三條 【處罰決定書的製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十四條 【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五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 【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大多數污染環境的案件都是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情節特別輕微的,由執法人員現場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進行口頭警告,即使是口頭警告,也應當出具執法證件。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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