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人員行政不作為怎麼處理?
一、環保人員行政不作為怎麼處理?
對環保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處理主要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條途徑。按照1999年頒佈的《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八)、(九)、(十)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等三類行政不作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按照1989年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四)、(五)、(六)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等到三類行政不作為行為(當然,其中的拒絕頒發、拒絕履行不應視為行政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不作為成立的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説,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説,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着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為一般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來認定的,當事人事人可以通過上述兩種方式進行維權,對於行政不作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由相關單位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性質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還需要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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