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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過後他們被押往刑場執行死刑有關規定是什麼?

公審過後他們被押往刑場執行死刑有關規定是什麼?公審即公開審理,符合條件的可以公開,羣眾可以進行旁聽。一般對於重大案件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會在審理後立即執行死刑,死刑的方式有槍決和注射。公開審理的條件和執行死刑的程序也有專門規定,以下是有關資料:

公審過後他們被押往刑場執行死刑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開審理的條件

我國案件一般是公開審理的,就是説羣眾可以旁聽,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無關人員不能旁聽;離婚和商業祕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要求不公開,那無關人員也不能旁聽,即不能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了審判員、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一般來説,法院一審的案件大多數是公開審理的,僅有幾類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如下: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

6、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

7、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公開審理是為了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眾監督下保證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執行;不公開審理是為了保護國家或當事人的隱私,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權利益。

二、執行死刑的情形

(一)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二)執行死刑的主體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死刑執行前的要求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後,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羣眾瞭解情況。禁止遊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五)執行死刑後的處理

1、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3、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屬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期限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涉及到個人隱私、各類機密的案件不可公開審理,部分大案要案如團伙販毒罪行嚴重的案件,會公開審理,可能立即執行死刑。公審過後他們被押往刑場執行死刑,為保護人權,死刑是不允許公開執行的,但犯罪者家屬和周圍羣眾能得到通知。家屬可在死刑後領取骨灰。死刑的程序也要經過審查並確保合法,相關記錄辦案機關會留存備查。死刑複核期間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