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
【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條件有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應具備下列條件:
其一,環境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作為環境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
其二,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條件,即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適格主體實施。
其三,環境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條件,是存在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的存在,且該違法相對人須具備相應的法定責任能力。
其四,環境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條件,是對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超過法定追責時效的,不得對違法者適用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我國行政處罰責任的一般追究時效為2年,其他法律可以規定特別追責時效。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的時效為6個月。根據法律規定,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於環境污染的問題我國一直是非常重視的,也針對環境污染專門發佈了《環境行政處罰法》規定。規定在對於環境行政處罰中,主要有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方式,其中警告和罰款的處罰方式相對是較輕的,如果行為人還不能進行整改的話就可能會實施較重的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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