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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環保罰款可以撤銷嗎?

一、對於環保罰款可以撤銷嗎?

對於環保罰款可以撤銷嗎?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二、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標準是什麼?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對於因環保污染等措施導致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定,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涉及到行政機關的處罰存在錯誤的,那麼是可以撤銷的。

標籤:環保 撤銷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