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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處罰能否可以撤銷?

一、對於行政處罰能否可以撤銷?

對於行政處罰能否可以撤銷?

行政處罰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如果行政處罰的決定有問題或者是行政行為有不合理的情形存在,那麼是可以要求對行政的處罰進行撤銷,這樣才能保障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造在公民的傷害,那麼對於執行的主體也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標籤:行政處罰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