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撤銷案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環境行政處罰撤銷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滿足什麼條件?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其實也就是撤銷具體的行政行為,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三、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條件,可能是行政行為是違法的或者行政行為是不當的,撤銷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已經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沒有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就不需要付賠償金,比如在實施之前,行政機關就主動撤銷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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