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程序有哪幾種
1)、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2.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3.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序之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經聽證後,環境行政部門根據聽證的情況及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最後決定。
行政處罰後,有異議的當事人應提出行政複議,按照法律規定收集案件證據和案件的行政申訴書,説明案件的處罰異議和案件的訴訟請求。我國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根據上報的證據重新審理行政違法案件,維護我國的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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