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下同)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哪些規定?
《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宣佈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和記錄人,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宣佈聽證開始。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依據以及處罰建議。
(三)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可提出有利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四)聽證參加人就案件的性質、情節及處罰建議進行辯論。
(五)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四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報行政機關負責人。聽證報告應當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人、記錄人、主持人;當事人與調查人員對違法的事實、證據的認定和對處罰建議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見和建議。對當事人在聽證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聽證主持人應限期由調查人員進行復核,一併報行政機關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認真審閲聽證筆錄,充分考慮聽證主持人的意見,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舉行聽證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予以制止。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有輕有重,違法行為人可以要求聽證的話,説明處罰力度較重,比如一般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警告,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方式,一般是不能要求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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