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特點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構成侵權的責任如何承擔?
1、環境污染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按《侵權責任法》第65條和第7條規定,構成環境污染責任不問過錯,無論污染者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實施污染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環境侵權責任保護的是環境,即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自然環境,保護範圍更為廣闊,具有更廣泛的意義。
3、污染行為人是污染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污染環境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的行為,也可是不作為的行為,不作為的形式更為常見。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行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4、環境污染責任保護的被侵權人範圍廣泛,環境污染重的造成損害,《侵權責任法》65條規定是“造成損害”。這意味着環境損害並不僅指自然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還包括了更為廣泛的損害。在很多情況下,環境污染責任的權利主體甚至是國家。
5、環境污染責任方式範圍廣泛。環境污染責任的責任方式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可以適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多種責任方式,而不侷限於損害賠償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特點有哪些?
1、主體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中當事人雙方力量懸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為具有經濟、科技、信息實力經國家註冊許可的公司、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而受害人則多為欠缺規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農民、漁民或市民。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主體間的實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況下,侵權主體與受侵害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環境污染是伴隨經濟發展的“副產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無可厚非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複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難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難確定。
2、侵害過程的間接性、複合性
環境污染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大多並不直接作用於受害人或其財產之上,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中介物,對生存於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損害,其過程表現出極為明顯的間接性。同時,各種污染物質來源廣泛、性質各異,它們進入環境中以後,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環境要素之間往往又會發生複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反應,並通過各種自然規律發生遷移、擴散、富集等現象,從而使得損害過程變得異常複雜,具有顯著的複合性。
3、損害結果的持續性、潛伏性
污染物的不斷排放,其損害後果也將持續出現,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損害也不會立即消失,而會在環境中持續相當長的時間。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尤其是疾病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常常要潛伏很長時間,即使發現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換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損害,環境污染侵權損害後果具有明顯的潛伏性與滯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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