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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環境污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環境污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人類對環境的永續利用,必須對人類向環境排放、傾倒、處置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物的行為有所限制,即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這些超標準廢物就有可能污染環境,進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違反國家規定,向環境中大量排放、傾倒、處置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懲治。依照刑法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二、環境污染損害的特點

(一)間接性,與環境污染損害的其它特點相比,間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這個特點又是其與傳統損害的本質區別,即不是直接對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介質發生的。

(二)潛 伏性,所謂環境潛 伏性是指致害物質一般是透過環境媒介緩慢發生損害的,所謂身體潛 伏性是指對人體的傷害也是在人體內逐漸積累而後爆發的。

(三)長期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導致的損害多數情況下包括兩方面,一是直接損害,如即時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及緊急撲救所花費用,二是其遺留的致害物以及撲救物在環境中持續為害。

(四)複雜性,環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在環境中,首先有各個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種物質、運動尤其是污染物之間、污染物與其它物質和能量之間的交融,使得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呈現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現象。

(五)因果關係模糊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局外人和事後研究者會覺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簡直不言而喻,但事實上,要確定賠償責任者是如此之艱難,它不僅是從事審判的法官公正、謹慎的職業要求所致,也因為讓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雖非“與虎謀皮”亦似“與虎謀毛”,還因為許多環境污染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的、可能的因果關係,存在一種叫做“科學不確定性”的模糊區。

(六)遺傳性,環境污染損害的遺傳性廣義上是屬於其長期性特點的,但我們還是將其另列出來,因為它已不同於長期性,它似乎已“脱離了”環境污染損害。

(七)面廣人眾,從環境污染侵害發生的空間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介質中進行復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乃至核變化,通過遷移、擴散、交叉、接觸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們的身體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或導致生態系統失去平衡而致人損害,故環境污染損害在空間上具有廣闊性,導致環境侵害受害方的範圍具有廣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