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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誰可以提出?

一、廣東省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誰可以提出?

廣東省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誰可以提出?

檢察院、滿足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等,都可以提出廣東省環境公益行政訴訟。

1、檢察院

(1)《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覆。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社會組織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二、檢察院提出環境公益訴訟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檢察院雖然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環境公益訴訟,但是在起訴之前,需要先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履行自己的職權,若建議沒有被採納,或者雖然被採納了但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依舊違法,那麼就可以將行政訴狀提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