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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辯護意見書有何作用?

高速發展經濟,常常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一些廠家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將污染物隨意處置,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但是,對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有爭論的餘地。污染環境罪辯護意見書正是一種可以為當事人爭取更大權益的手段,下面,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污染環境罪以及污染環境罪辯護意見書的意義。

污染環境罪辯護意見書有何作用?

一、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三、壞境污染罪辯護意見書有什麼作用?

染環境罪源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即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通過修改,擴展了本罪的適用範圍,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使得司法實踐當中,以污染環境罪追訴的案件大量增加。但是重錘之下,必會傷及無辜,如何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儘量爭取去罪或輕判,是當事人律師應當努力實現的。通過污染環境罪辯護意見書,可陳述對當事人有益的辯護意見。

由於污染環境罪影響惡劣,損害公眾利益,所以國家在修正案中擴展了此罪的適用範圍,嚴厲打擊此種犯罪行為。不過,有時難免用力過猛,對量刑的結果有質疑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