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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主觀罪過形態是什麼?

我們生活的大氣、土壤、水資源等等這些都屬於環境,環境是我們所有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以我們要對環境進行最大力度的保護,但是由於認識不到位或者是利益薰心等原因,在我國乃至全世界都有污染環境的現象發生,我國為了保護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刑法規定了污染環境罪,不過刑法有沒有明確污染環境罪 主觀罪過形態呢?

污染環境罪 主觀罪過形態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 主觀罪過形態沒有明確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

二、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三、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但是對於污染環境的認定和立案等做了明確的規定,一旦污染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將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而嚴重的污染事故包括有致使樹木死亡、致使人死亡或者致使疾病傳染等等,因此在日常的生活、生產中,我們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以免出現污染環境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