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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污染環境罪主觀犯意還是過失犯罪?

一、構成污染環境罪主觀犯意還是過失犯罪?

構成污染環境罪主觀犯意還是過失犯罪?

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屬於故意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筆者認為並非如此。雖然行為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污染環境行為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概述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表述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在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污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一)過失和故意的判斷的重要性 過失和故意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司法實踐中判斷難度較大。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是故意,那麼關鍵就在於判斷其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如果是過失,則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實踐中很少見“希望”態度),則構成故意,那麼就不能作為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作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處理。 上述判斷過程,在實踐中不是很好把握,導致很多環境污染的犯罪傾向於採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為的危害結果很嚴重,就不按過失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便認定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最後判決行為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達到提高刑罰的目的。

二、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後果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拘留後可能面臨刑事審判以及之後的刑事處罰。當然,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等問題,做出撤案、不起訴或者無罪判決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到刑事處罰。因此,應積極刑事自己在各個階段的辯護權,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刑法條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當事人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其行為在法律上是屬於故意為之,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特別嚴重污染,則需要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處罰金。希望廣大羣眾人人愛護環境,共同保衞家園。